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根据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港航企业、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工作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强制性行业标准和重要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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