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按审定的标准(含专题研究)工作大纲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主要成员发生变化的,主编单位应重新报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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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