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章 标准制定第十八条主编单位应按审定的标准(含专题研究)工作大纲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主要成员发生变化的,主编单位应重新报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