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以“市”、“专”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S”、“Z”脚注予以区分: (一)S1类:需从城际及市域(郊)铁路跨线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包括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二)S2类:仅在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三)Z1类:需出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但不过轨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包括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四)Z2类:仅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跨线至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