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 (三)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的; (四)在办理驾驶资格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 (三)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的; (四)在办理驾驶资格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