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五)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或者持过期、失效、不符合准驾类型驾驶证的(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