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上岗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 (二)未建立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的; (三)未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五)未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的; (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非法扣留驾驶人员驾驶证的; (八)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存在符合驾驶证撤销、注销的情形未按时报告国家铁路局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