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