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已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情形或者违反铁路驾驶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驾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铁路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已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情形或者违反铁路驾驶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驾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铁路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