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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