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六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已具有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互为申请其中的一种。J9、J8、J6、J5类申请J7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周岁,具有所持有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9、J8、J6、J5类互为申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 L2类持证人申请L3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L2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申请L2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L3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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