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