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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