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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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