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