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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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