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