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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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