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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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