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