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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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