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