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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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