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