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