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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