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