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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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