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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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