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