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