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