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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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