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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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