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由有关司局或者机构依前款提交答复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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