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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