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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