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