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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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