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