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