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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