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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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