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