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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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