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维持、撤销、变更等作出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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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