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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