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决 定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