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审 理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