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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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