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审 理第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