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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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