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审 理第十三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认真研究案卷,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或者委托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