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审 理第十条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