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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