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