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