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用户以冒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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