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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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