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