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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