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作为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上级或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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