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作为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上级或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作为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上级或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