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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