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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