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