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