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新闻出版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调查方案和相关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审核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 (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试点和推广; (四)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测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科学研究交流; (七)统一规划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八)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并进行考核。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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